3月21日,佛山市法制局发布《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公共厕所使用人禁止在便器外便溺。如有违反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对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引发网友热议。(3月24日《羊城晚报》)
类似的条款,在当下许多地方的立法中并不少见。如,多地曾有规定要求每间公厕的苍蝇数量“不得超过X只”,在公共场所禁烟方面,一些地方制定的罚款规定,也都遇到执行难甚至“零罚款”的尴尬。这些现象表明,一些立法与执法的“两张皮”如同“锯箭断镞”一样,立法做“外科手术”,能不能执行、怎么执行那是执法者的事,最终导致法规资源的浪费。
此外,“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一直为人所诟病,反映在立法上,由部门主导的立法,首先考虑的自然是部门的利益,管控式的依赖也容易成为首选,最终导致立法偏离民意轨道。譬如,市容环境管理立法,首先要强调政府部门自身在市容环境服务与管理上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再考虑管理市民。尤其是厕所管理,该优先考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机构如何建设厕所、日常保洁、规劝入厕者,而不是让入厕者保证行为“零污染”。事实上,只要公厕的日常使用维护走在前面,许多的陋习都不会发生。
。立法本身不仅是一个抽象的行为,也不仅仅只是管理者的工具,更是调节多方利益达成契合的共同规则,追求“公约数”才是立法的意义所在,任何条款的设计,都是兼顾之下最优的选择。为立法而立法,机械而片面,折射地方立法思路、程序、方式以及立法者的素养都有一定的差距,如何规范地方立法、加强指导以及提高专业性更值得关注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