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小有名气的方林富炒货店,因为在自己产品外包装印制了“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字样而涉嫌违反了新广告法,被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万元。经过听证之后,23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3月24日《钱江晚报》)
因为店铺和产品外包装上出现了一个“最”字,这家规模不算大的炒货店就被政府监管部门罚款20万,这绝对称得上是一字千金了。面对这张罚单,别说炒货店老板觉得很委屈,想不通,就是当地市民、消费者以及全国的网友,也从心里觉得这样的处罚有点重。
问题是,20万元的罚款,真的很重吗?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新《广告法》,而《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其中,“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包括“第九条”。
这也就意味着:一,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罚是依法行政,并没有乱处罚,乱罚款;二,20万元的罚款已经是处罚下限,原因是当事广告主属于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所以说,情感归情感,但法治归法治,对于这家炒货店因为违法《广告法》而被课以20万元的罚款,于法有据,并没有任何问题。
“一字罚千金”的背后彰显的实际上是法律的刚性,是人情与法治之争,而当两者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人情理应让位于法治,坚持法治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