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的房屋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怎么办?正常情况下只能按照违建处理。但阜阳市的农民张峰却将点子想到了法院头上。他通过自导自演的借贷纠纷,骗到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随后又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让自建的24套房屋顺利办到了产权证。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3月22日获悉,在让法院错判,并无法执行回转的后果下,张峰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文中人物除张峰外均为化名)
联合建房用的土地证是“造的”
1975年出生的张峰是只有初中文化的阜阳农民,早在2013年的时候就因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阜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在阜阳,张峰竟然有两个户籍,一个在颍州区,另一个在颍泉区。
据相关证据显示,2008年6月,张峰与李朝江、宋辉约定在阜阳市颍泉区双河社区曹庄联合建房。由李朝江、宋辉提供土地,张峰出资。房屋建成后,张峰按约定将部分房屋交付李朝江和宋辉。李朝江向相关办案机关表述时称,2008年6月27日,其与张峰签订联合建房协议,双方约定将位于颍泉区中市办双河社区曹庄居民组的土地与张峰联合开发。房屋建成后将其中的六套房子交给其与宋辉,并办理房产证。2010年3月,张峰按协议将新建楼房的103、104、203、204交付给其,将101、201交付给宋辉。“张峰以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为由,向我与宋辉索要土地证。后虽经我多次催促,张峰均以各种理由不还。”李朝江如是说。
“2008年,我与李朝江、宋辉合伙建房,由我提供资金,李朝江、宋辉提供土地。24套房屋建成后,给李朝江4套,给宋辉2套,剩余的房子归我本人所有。”在向办案机关供述时,张峰表示:“为办理所建房屋的房产证,我找到刘军。刘军告诉我可通过民间借贷诉讼的途径办理房产证。我把李朝江、宋辉的土地证及刘家骏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刘军,后刘军把伪造的刘家骏的土地证、地籍调查表交给我。借此,我将所建的24套住房转至刘家骏名下。”
借个身份证引发近百万元诉讼
记者通过相关证据发现,在此案中,刘家骏是关键人物。从一开始借用假的土地证及地籍调查表将24套房屋办到他的名下,到最后的虚假诉讼,都离不开刘家骏这个人。但,真实的情况又是如何?刘家骏给出的答案让所有人震惊:他没有借任何人钱,也没有办过任何产权证,更没有到法院打过官司,做过的唯一一件事就是借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给张峰。
法院查明,在将房产转到刘家骏名下后,张峰利用伪造的刘家骏欠张华480000元、刘家骏欠邵新450000元的借条,让张某某作为邵新的诉讼代理人,张峰作为张华的诉讼代理人,安排邵新、张某某与其到利辛县人民法院参与虚假的民事借贷诉讼,骗取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让刘家骏履行虚假债务的民事调解书。
据张峰的哥哥张华证实,2008年左右,弟弟张峰借用其身份证。后张峰的律师让其签个委托代理,由张峰代其向别人要钱。两年后,利辛法院的人找他,其才知道张峰代其到利辛县法院提起诉讼,向刘家骏要钱,但刘家骏并不欠其钱,也不知道欠条是谁伪造的,他本人没参与诉讼。后张峰把12套房子转移到其名下。
而另一个“债主”邵新则表示,2010年左右,张峰为把刘家骏的房产过户到其名下,便以刘家骏借钱不还为由,让其去法院起诉刘家骏。但刘并不欠其钱,也没有给其出具借条。后他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并到房产局办理手续,将12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合伙人之间也是靠不住的
如果说借用刘家骏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假的土地证后,又自导自演打起官司是为了将合伙开发建起的房子要回,而不得不采取的手段的话,那么,对待自己的合伙人及房屋的购买人,张峰应当恪守承诺和协议约定,但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李朝江的叙述显示,2010年3月,张峰按协议将新建楼房的103、104、203、204交付给了他,将101、201交付给宋辉。张峰以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为由,向他与宋辉索要土地证。后虽经他多次催促,张峰均以各种理由不还。直至2013年7月2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执行公告,限期让其交出103、104、203的房子,他才得知张峰已办理了房产证,但房子的产权人是邵新。
李朝江是张峰的合伙人,他的遭遇是因为法院发现案件有情况后,采取的措施。而李某某则是张峰房屋的购买人,对这之间的情况一无所知。2009年7月28日,李某某与张峰签订购房协议,以180500元的价格购买张峰开发的楼房604室。其先付给张峰130000元,余款50500元待办好房产证后再一次性付清。后李某某催促张峰办理房产证,张峰以各种理由没有办理。直至2013年7月2日颍泉区人民法院向李送达执行公告,限期让李交出604的房子,李某某才得知张峰已办理了房产证,但房子的产权人是邵新。
法院被“坑”,成为办证“中介”
据张峰供述,他采用虚假诉讼办理房产证的招数是刘军告诉他的。而刘军在2014年5月便死亡,逃过了法律制裁。他安排邵新、张某某和自己到利辛县人民法院参与虚假的民事借贷诉讼,骗取利辛县法院作出让刘家骏履行虚假债务的民事调解书。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刘家骏没有履行债务,所以他便以张华的名义与邵新一起申请法院对刘家骏强制执行。
随后,利辛县人民法院遂依据民事调解书裁定将刘家骏位于阜阳市颍泉区双河社区的2号楼共24套房屋抵付给张华、邵新。后张华、邵新持该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2013年11月21日,利辛县法院裁定将该案再审。期间,张华、邵新提出撤诉申请,利辛县法院裁定准许张、邵二人撤回起诉,并撤销之前所作的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双河社区曹庄2号楼24套房屋回转到执行前的状况。
2014年3月10日,利辛县法院向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年3月14日,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经调查后回复,24套房屋中4套已转移登记给他人,其中8套已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查封,其余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登记,执行回转裁定无法执行。
妨害作证造成错案最终领刑
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张峰的案发也是纯属偶然,如果不是因为邵新等人用部分房产抵押贷款,因无力偿还而导致案发,张峰妨害作证的罪行还未必会被发现。在邵新等人“出事”后,2014年8月29日,张峰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张峰指使他人参与虚假诉讼时作伪证,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并导致错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张峰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决定对张峰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张峰上诉提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阜阳市中院二审认为,对张峰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和证人,都有如实向法庭提供证据的义务,作伪证者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峰为达到给其所开发的小产权房办房产证的目的,伪造了虚假的债权债务凭证。张华、邵新受到指使后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二人的陈述、提交的材料全部是虚假的,均是伪证。该行为与在正常的诉讼中指使别人作伪证的行为本质上没有区别,张峰的行为显然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对张峰的该节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