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局长有一大嗜好 最爱“花小钱买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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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局长有一大嗜好 最爱“花小钱买大房”
淮北市招标局原局长受贿389万获刑12年半
□ 记者 雷强
 

他曾担任过副区长、广播电视局局长、招标采购管理局书记、局长。他的最大爱好是买房子,但又不花什么钱。最终,他因敛财389.6万余元,等来了法院的终审判决。记者昨日获悉,淮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邓泽川,被淮北市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A “花小钱买大房”成一大嗜好

出生于1964年的邓泽川,在1997年便坐上淮北相山区政府副区长的位置。随后担任相山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淮北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党组书记,招标采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

从相关法律文书中可以看出,邓泽川一大嗜好便是花小钱买大房子,或是不花钱买房子。在总共16起查明的犯罪事实中,关于房产的受贿事实便高达数起。其中,2005年1月,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张某为感谢邓泽川在开发淮北市相山区水墨丹青小区拆迁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邓泽川拆迁补偿面积为75平方米的一套安置房。2007年3月,杨某为感谢邓泽川提供拆迁信息方面的帮助,将其拆迁补偿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一套安置房送给邓泽川。邓泽川交付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27905元后,获得水墨丹青小区4栋304室、404室复式安置房,并于2009年4月将该房产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邓泽川实际获利47.2095万元。

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淮北市淮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某和总经理王某为感谢邓泽川曾在开发慢城花园小区拆迁方面提供的帮助,王某给邓泽川40万元现金,由邓泽川作为购房款用于购买慢城花园小区5栋1101室的房产一套。2012年1月,淮北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感谢邓泽川在淮北市锦绣和庄小区房地产开发及其他投资项目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邓泽川68.5859万元用于支付邓泽川在该小区购买两套住房的购房款。

B 一次敢收价值50多万元金条

与大部分职务犯罪中受贿对象一样,邓泽川对金条的喜爱程度不亚于任何人。其一次收受的总量就高达56.8万余元。2010年2月至案发时,邓泽川任淮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据证人证言显示,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经理项某,为寻求邓泽川对该公司在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提供的帮助,2012年3月的一天,其到北京亚运村附近的一个宾馆内送给邓泽川6根(4根10盎司、2根5盎司)金条,价值56.864974万元。2012年4月7日,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淮北市经济开发区二期市政道路工程第Ⅱ合同招标中被确定为中标单位。2013年9月9日,邓泽川担心案发,通过项某的叔叔将6根金条退还项某。

记者了解到,邓泽川大部分的受贿数额基本来自各种各样的工程。据滕某证言显示,2010年,安徽省某建筑总公司淮北分公司负责人孙某,找其合作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新校区艺体馆工程招投标事宜,由其出面找邓泽川提供帮助,后该公司顺利中标。2010年年底的一天,为感谢邓泽川在该工程招投标中提供的帮助,其送给他10万元现金。

C 妻子及表妹成为受贿“帮手”

相关司法机关查明的犯罪事实显示,在受贿过程中,特别是牵涉到买房子这个过程,邓泽川的拿手好戏是用自己的亲人作为受贿的帮手及工具。 据淮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证言显示,2011年下半年,邓泽川准备购买其公司开发的淮北市相山区锦绣和庄小区的两套住房,为感谢邓泽川在房地产开发及其他投资项目方面提供的帮助,其同意按照成本价给他。邓泽川担心出问题,其安排购房合同按照市场价9折签订。邓泽川选中的两套住房合同价共150.7739万元,邓泽川以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付款82.188万元。2012年1月20日,其安排妻子将68.5859万元汇至邓泽川提供的户名为姜某的建设银行账户,邓泽川又把该款作为购房款交到公司。后邓泽川将他选中的7栋1701室、1801室两套住房调换为7栋1801室、1802室,其将该栋楼地下室的两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给邓泽川用于弥补换房造成的差价。

邓泽川的表妹姜某证言显示,2012年初,邓泽川之妻黄某借用其建设银行账户转钱。同年1月20日,该账户内转入68.5859万元,次日,其按照黄某的要求将该款转入她的银行账户。

除了用表妹的账户受贿外,邓泽川还瞒着母亲,用母亲的名义受贿买房。在其一套花小钱“购买”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显示的房主是邓泽川的母亲,但邓的母亲对此却根本不知情。

D 受贿389万终审获刑12年半

据公开资料显示,邓泽川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8日经淮北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对于自己的出事,邓泽川早在2013年便似乎有所察觉,并因此进行了多番退赃。包括金条在内,其总共退赃高达20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邓泽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计389.66037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一审判处邓泽川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邓泽川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邓泽川上诉称,原判未认定其系自首、立功不当;原判认定的部分受贿事实不存在,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依法应减轻处罚。

淮北市中院二审认为,邓泽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计389.66037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邓泽川并未自动投案,其揭发他人索贿5000元未查证属实,邓泽川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淮北市中院二审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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