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搭乘他人货车却因车辆侧翻被抛出车外受伤,保险公司是按“车上人员”险,还是按“第三者”险赔偿?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3月10日,丁某陪同郑某选购瓷砖,卖瓷砖的老板王某喊邢某送货,丁某、郑某也坐上邢某所驾车辆随同返回。当日下午17时30分,因邢某观察疏忽,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车上乘坐人丁某、郑某被抛出车外,同时被车上掉落的瓷砖砸中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郑某无责任。邢某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丁某、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邢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分别115475.3元、80193.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处于保险车辆之上还是之外。本案中,丁某、郑某是在抛出车外后才被车上掉落的瓷砖砸中受伤,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时,丁某、郑某不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而不是“车上人员”。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交强险之外的损失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进行赔偿。经核算,某保险公司应赔偿丁某、郑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分别为62223.7元、61476元。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