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发布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邀请刚刚获得“安徽消费维权30年最美维权人物”的庐阳区法院速裁庭庭长刘晓莉做点评。
据统计,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消费维权案件181件,同比增长近30%,涉及医疗、房产等方面。
饭店就餐牙齿被饭中石子杠出血
戴某在合肥某饭店就餐期间,从米饭中吃出一粒小石子,牙齿被石子杠出血。戴某当即向服务员指明,楼层经理协调让戴某到医院就诊,该饭店负责解决后期费用,楼层经理在戴某的消费小票上注明“米饭内有石子,客人就医”。医院对戴某杠裂的牙齿进行了拔除手术和种植修复手术。戴某与该饭店就赔偿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饭店的经营者合肥某餐饮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000元。庐阳法院一审判决该餐饮公司赔偿戴某各项损失18000元。该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中,合肥某餐饮公司向客人提供的米饭中出现石子,显然未尽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两级法院的判决有力支持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也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汽车销售公司逾期交付车辆购车违约
2015年5月30日,王某与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该公司于同年7月8日前向王某交付东风日产奇骏2.5豪华型汽车一辆,总价款22.86万元。当日,该公司收取王某定金1万元。但直至同年7月21日,王某订购的车辆才到货,该公司通知王某提车被拒。王某认为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逾期交付车辆,购车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购车定金并解除购销合同。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约交车已构成违约,加之车市同期行情中存在车辆价格下降的情况,迟延交车对王某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请。
法官点评:本案中,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定日期交付车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刘晓莉法官还结合审判实践向消费者和经营者分别给出了消费提示和经营建议:
消费者首先必须明确自己享有如下权利:一、安全权;二、知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求偿权;六、结社权;七、获得有关知识权;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受尊重权;九、监督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应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因素,其次才是财产安全。只要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就有权要求赔偿。
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得以经营者的意愿为意志,主动权在自己手中。同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上。
消费者应科学对待自己的消费行为和维权行为,学习有关商品、服务及市场的基本知识,以指导自己作出正确的消费和维权选择。掌握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正确选择解决时机、途径、方法。
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的同时,不能任意扩大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对于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商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能盲目维权,增加诉累。
而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不得隐瞒实情,不得虚假承诺,否则发生争议或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