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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8·19”矿难追责首案昨在巢湖宣判
东方煤矿矿长获刑20年

□ 王标 记者 张发平 雷强 王恒 文/图
 

造成27死1伤的淮南“2014·8·19”矿难追责第一案,2月29日下午在巢湖市法院落下法槌。淮南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因犯三罪累计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6个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身份被认定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从2月29日庭审现场获悉,在法院长达37页的判决书中,对于查明的部分首先将于清泉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身份确定下来。

在该案第一次开庭时,于清泉及其辩护人曾表示,于清泉在日常管理中工作作风严厉,矿难发生后直接责任人韩某某、李某某、宫某某等人均声称系于清泉安排在矿内存放炸药,不排除推卸责任和趋利避害的可能。同时,于清泉个人也表示,在矿内他很多时候说了不算。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6月,“东方”煤矿全部资产转让给缪春道(另案处理)等3人,缪春道为“东方”煤矿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后经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缪春道仍为“东方”煤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缪敬道(另案处理)为“东方”煤矿经营副矿长、实际控制人,参与“东方”煤矿重大事项决策,负责销售、财务等工作。被告人于清泉为该煤矿矿长,负责矿内全面工作,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罪并罚决定执行20年有期徒刑

2月29日下午15:30,在巢湖市法院第九法庭内,于清泉在法警的押解下站到了被告席前。由于此次开庭系案件宣判,于清泉的辩护人没有到庭。面对法庭及众多媒体的镜头,于清泉神情黯然。在法庭宣判完毕后,面对是否上诉的询问,于清泉表示要回去考虑后再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于清泉作为东方煤矿的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矿内设立不符合储存条件的临时爆炸物存储点,并允许工人将作业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储存在矿内临时存储点。且在责令停产期间指使他人转移炸药、雷管至矿内临时存储点储存,至案发之日矿内临时存储点仍非法储存矿用瞬发电雷管300发和三级煤矿许用水胶炸药150千克,情节严重。“东方”煤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合法采掘区域下-520米标高处的C13煤层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达人民币164291154元,情节特别严重。于清泉作为主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其作为“东方”煤矿矿长,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在明令停产期间仍然违规组织生产作业,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管职责,因而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110005元的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

法院遂以于清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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