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0月27日7时10分,已年过四十的陈某驾驶“大众”牌小型汽车,沿322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322省道110KM+800M处(322省道与云章路交叉路口),与沿云章路左转弯驶入322省道的马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马某经泾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5年11月18日,陈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赔付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8万元。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他说:“自己辛苦打工攒了大半辈子钱,终于买了辆车,想不到才开了不足一月竟发生了事故,我很后悔也很难受。”法院最终综合被告人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