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回归 激励了工作精神
□贾志勇
在反腐高压之下,北京的年货团购市场一直冷清。不过,记者发现,今年的年货团购市场有了回暖迹象。有老字号企业负责人分析,前几年企事业单位对于反腐红线不明确,所以“一刀切”地取消了职工福利,而随着纪检部门对于“红线”到底在哪儿逐渐明确,一些企事业单位也开始放下包袱,逐渐恢复了对员工发放正当福利。(2月4日《北京青年报》)
比较十八大以来,行政企事业单位年终过节“连一根葱也不发”,现在年货团购市场回暖,可见职工福利被重新提上了日程,这是一种良性回归。如果能够吃透“红线”,把握好尺度,职工赢得该有的福利,应该不是问题。窃以为,职工福利发放的“红线”能够把握好,首先需要跟进监督,尤其是搞好财务审计。不然,在具体发放过程中,仍会陷入乱象,重蹈十八大以前的覆辙。此中,两种后果必须杜绝,一是福利发放额度会逐年加码;二是一般职工与领导干部的福利不均等,存在差距。
不难想象,后者将极为严重。因为操作不当,肯定要伤害一般职工的感情和工作积极性,以及团队的凝聚力、向心力,尤其不利于良好工作精神、风气的培养和激励,行业认同感、尊荣感亦随之丧失。说白了,福利是职工酬薪之外的待遇,是职工权益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必须保证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发放,才有其正面作用可言。否则,就得不偿失,要弄巧成拙,一切事与愿违。这用时下一个时髦的词语概况,就是要“精准”。福利精准,才能给人温暖,让人人心悦诚服。
基于此,职工福利发放工作,就该充分征求单位全体职工的意见或建议,并向纪检部门报批,以确保将好事办好,不出漏洞,不出偏差,不给人添堵。
开车带牛奶送亲戚岂能也算违规载货?
□ 张贵峰
近日,江苏常州的朱先生发帖称,他用面包车运了24箱牛奶,准备送给亲戚。结果交警以违规载货为由,罚了他100元。朱先生认为交警的处罚有问题:难道车上装送给亲戚的礼物,就算违规载货?(2月4日《华商报》)
开车给自家亲戚送牛奶,竟被交警认定为“违规载货”,这样的交通罚单,无疑显得很不近情理,甚至十分荒诞,不能不令人备感郁闷和不解。尽管显得不近情理,但又不得不承认,该罚单又确乎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
那么,接下来必须进一步追问的又是:像牛奶这样送给亲戚的年货,能否被认定为上述法规“违规载货”中的“货”?无论是从上述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还是从一般生活人情常理角度,将这种自带自用、与经营营利完全无关的物品,也简单认定为“违规载货”之“货”,显然又是并不恰当的,既悖谬生活情理,也不符合立法本意。诚如有法律人士指出的,“相关法条中的‘载货’应该指以盈利为目的运送商品,个人物品不受该法条管辖”。
相关交警将“开车带牛奶送亲戚”也认定为“违规载货”,与此前一些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将私家车拼车简单视为“非法营运”类似,实际上都是一种明显曲解法律的任性执法行为,不仅乖违立法本意,而且也是一种明显的扰民行为,势必也会给人们现实生活中权益福祉带来极大的不必要滋扰。
要想彻底避免这种任性认定“违规载货”现象的发生,除了需规范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之外,从立法源头上看,无疑也需对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违规载货”之“货”的准确内涵边界,给予进一步的厘清界定,尽可能地压缩其中可以被任性解释、裁量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