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村民大办酒席 政府是否管得太宽
□魏文彪
贵州毕节织金县永兴村近日发生一起“公职人员被打”事件,起因系村民办酒遭阻止。县政府通报,陈姓农户借小孩剃毛头之机,大张旗鼓乱办酒席,50余名干部职工劝导时遭农户及其亲属辱骂并出手伤人,事后3名闹事者被批评教育。(2月3日《京华时报》)
当前部分地方存在的大操大办酒宴现象,不单加重广大群众的经济负担,而且助长铺张浪费之风。在这种情形下,贵州毕节织金县组织50余名干部职工阻止相关村民大操大办酒宴,无疑是出于减轻群众随礼负担,促进节约的良好初衷。不过,尽管如此,像该县这样组织人员强行阻止村民大操大办酒席的做法,依然有失妥当。
道理其实很简单。现代法治社会当中,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不可为。既然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政府禁止公民大办酒宴行为,政府也就没有权力强制禁止民众大办酒宴。而作为民众来说,法未禁止即可为。既然现有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公民大办酒宴,部分民众出现大办酒宴席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但也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禁止。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组织人员强制阻止村民大办酒宴,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
类似这样政府强制禁止、阻止民众大办酒席的,并不只有织金县一地,不在少数的地方政府出台规定禁止民众大办酒席,甚至具体规定民众操办酒席的收受礼金最高金额,邀请参加酒宴人员人数,宰杀牲口数量等等,并规定对于违反规定民众的罚则,如处以多少钱的罚款,取消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等等,实际上都是政府手伸得太长、管得太宽,依法行政与尊重民众权利意识缺失的体现。
其实,对于普通群众大办酒宴行为,政府还是应当以宣传教育、引导劝导为主。而只要政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真正做好引导劝导工作,部分地方大操大办酒宴不良社会风气,就并非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变。如此就既能起到移风易俗、促进节约的效用,又避免因为政府强制禁止、阻止民众大办酒席诱发不稳定因素与腐败现象,并在更大程度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服刑官员上缴赃款不能成为减刑理由
□ 林荣耀
北京市一中院2日裁定,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减去一年有期徒刑。2007年8月,市高院终审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曹文庄死缓。本次是其第四次获得减刑,刑期从死缓变为有期徒刑14年3个月。此次减刑,除了与其他罪犯一样获得表扬嘉奖外,他还缴纳了115万余元犯罪所得。(2月3日《法制晚报》)
减刑是中国刑法特有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是中国刑事立法的独创,旨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减刑制度在取得正面效果的同时,因为立功尤其是悔改的裁量空间,近年来被权贵钻空子的报道时有所见。因此,曹文庄四次减刑引发舆论反弹在所难免,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前官员也有减刑权,关键是能否经得起推敲。
罪犯在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上各有不同,是减刑不能不考虑的。依照刑法第50条,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曹文庄的罪行之一是自行起草文件,降低审核把关标准,致使一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获得批准文号。这固然不在明文规定的杀人放火等等之列,但是其威胁到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在杀人放火等等之下。另外,庭审时曹文庄翻供,否认受贿和玩忽职守。如此罪犯,频繁减刑令人费解。
在其最近一次减刑的裁定过程中,提及曹文庄缴纳犯罪所得115万余元。这当然是作为其悔改表现的强力证据来看待,但是在四次减刑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始终未变。这就意味着,曹文庄涉嫌窝藏赃物罪。依照刑法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施以数罪并罚。此外,对参与窝藏赃款的其他人要以共同犯罪论处。总之,官员和富豪也享有法定减刑权,但是不能把法律的尊严当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