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前放弃,全额退还购房预收款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多项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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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3月15日正式实施
签合同前放弃,全额退还购房预收款

□ 星级记者 俞宝强
 

2月2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条例细化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络购物、预付消费等领域的相关细则,通过立法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采访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处室,全面解读了涉及该条例中的热点话题。

维修超过20天应退货或者更换

条例规定,商品的包修理期限不少于30日,对于商品房、汽车等商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对于维修的时限也予以明确,规定商品修理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到期未完成修理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或者更换。

此外,条例规定,对于关门歇业或者转租门面等不能继续营业的,经营者必须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

此次,“网络购物”也被纳入修订范围。根据条例,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质量、性能、规则与广告内容相符,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未承诺发货时限的,应当自消费者确认购买之日起3日内交寄商品,但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对交寄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上门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必须预约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多条款针对虚假广告宣传

针对当前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现象,条例从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告知其真实身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商品真实名称和标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于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有义务公开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合同形式,各种宣传、说明、告示等承诺,视为合同。规定,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经营者必须履行,否则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要做到明码标价。标价应真实明确、没有歧义;价签价目齐全、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签合同前放弃,全额退购房预收款

市场星报:我们都知道,在购房中,纠纷还是较多的。请问条例中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遇到的问题有哪些有效保护措施?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条例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运营商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服务

市场星报: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非现场购物无理由退货难的问题,《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退货标准,只要商品完整,不损坏即可退货。为消费者查验、调试提供空间,尽量保证非现场购物接近实体店消费,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查验、调试拆开包装为由,拒绝退货。对不使用退货的例外情况,必须采用特定形式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经营者故意隐瞒、误导消费者。《条例》规定,对不适用退货的商品必须采取显著方式作专项确认。

市场星报:针对通信服务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条例中有何规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条例中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在消费者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讯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对于未经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的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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