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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追责 法律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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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追责 法律不能“缺位”

□ 张培元
 

1月31日晚,内蒙古相关部门公布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27人被追责。除时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均获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呼格父母得知后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说:“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去承担刑事责任,谁有过,谁轻谁重,必须分开。降职、免职是最轻了,不可能说就给个警告处分。”(今日本报14版)

呼格案的追责,终于在18岁青年呼格吉勒图沉冤殒命近20年、启动追责程序一年之际有了结果。不过这份追责清单,却与社会舆论尤其是受害者家属预期相去甚远。一边是一条枉裁屈死的生命,一边是根本不可能伤筋动骨的27份党纪政纪处分,反差如此巨大,大家有理由怀疑:在对冤案的追责中,法律去哪儿了?

从呼格案平反至今,当地没有一个部门的官员登门来道歉,向其家人说一声“对不起”。在2015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两院报告都提及呼格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对错案“深感自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称“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为什么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能够降低身段公开道歉,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公检法机关却无人愿意道一声“对不起”?道德缺失,比法律缺位更让人感觉冰冷。

对于这起冤案事实的追责,必须以法律尺子裁量、用法律语言阐释,让公众普遍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之存在。党纪政纪处分,取代不了法律追责。除了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追责,还问责那些长期极力“捂”案子者,尤其是“力排众议”、坚持带病提拔冯志明之流的上级官员,他们在其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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