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帮9户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居民骗取13套房,涉嫌贪污价值510多万元。昨日,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吴郢社居委(村)原党支部书记蔡善久因涉嫌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站在了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的被告席上,涉嫌与其共同侵吞公共财物30万元的原金江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荀志清同堂受审。据了解,此案是大杨镇拆迁贪腐窝案开审的首例案件。
帮9户居民骗房13套
蔡善久,男,67岁,系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吴郢社居委(村)原党支部书记,2004年,大杨镇城市森林公园拆迁建设项目开始启动,他作为村书记,协助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9户居民非法骗房13套。
其中,2004年前后,为帮助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曹某某骗取拆迁安置房,在拆迁丈量过程中,他安排妻子将自家无效面积房屋指认为曹某某户房产,并以其名义予以登记。此后,在申报、审核安置材料等过程中,蔡善久也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提供帮助,最终,他帮助曹某某骗取安置面积200㎡。
据了解,事后,曹某某仅拿到一套135㎡的安置房,蔡善久则自行占有了曹某某的一套65㎡安置房,并领取曹某某户租房补助费245280元,扣除为曹某某户缴纳的增购、超购面积款等共计78800元,蔡善久骗得的安置房屋、租房补助费共计价值1149730元。
据悉,除了曹某某外,蔡善久还故技重施,为亲家母刘某某等8户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居民骗取安置房11套。合计涉嫌贪污价值510多万元。
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30万元、受贿3万元
除了大肆骗房,蔡善久还打起了公共财物的主意。2005年下半年,因沪汉蓉铁路修建需要,中铁四局合肥铁路枢纽项目部在吴郢村范围内进行征地、取土等工程。期间,中铁四局合肥铁路枢纽项目部以征地青苗费、取土款的名义支付吴郢村人民币65万元。
为使该款不受监督,蔡善久将该65万元违规存放到原吴郢村村办企业(后被他人承包)合肥新潮实业公司账户上。2005年,蔡善久与荀志清商议,将该款中的30万元以虚假土方工程协议的方式从新潮实业公司套取出来。经一番“操作”,两人成功侵吞30万元。
此外,蔡善久还涉嫌受贿3万元,2006年前后,行贿人王某某承接了吴郢村拆迁取土、填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该工程受到一些村民的阻挠,王某某遂请求蔡善久出面协商解决此事。2006年的一天,王某某送给蔡善久和时任该村村主任的刘功金(另案起诉)共计3万元。
去年3月31日,蔡善久被庐阳区纪委工作人员带回接受调查,他不仅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其贪污拆迁安置房和租房补助费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荀志清贪污30万元征地补偿款的事实以及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
他辩称对拆迁政策不清楚
据检方指控,蔡善久在担任吴郢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为9户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居民非法骗取安置房屋13套,骗取拆迁安置租房补助费740360元,扣除其为骗取拆迁安置房支付的费用,贪污价值共计5108810元;利用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职务便利,伙同荀志清,采取虚构合同的形式,共同侵吞公共财物30万元;利用负责吴郢村事务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行贿人王某某贿赂3万元,应当以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的指控,蔡善久辩称,对于当时的拆迁政策,自己并不清楚,而且政策一直在变动,自己只负责执行,是否符合安置条件并非他说了算。
“曹某某等人和我是朋友或亲戚关系。”他坦陈,曹某某等人在吴郢村没有住房,“他们都是从我家买的面积,即丈量的时候将我们家的房子指认为他们的房产。”对于帮助他们申报安置材料一事,蔡善久表示,一部分是自己申报的,一部分不是。
对于涉嫌伙同荀志清侵吞公共财物30万元一事,蔡善久称,这是荀志清的主意。
检方还指控荀志清与蔡善久勾结,利用其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合同的形式,共同侵吞公共财物30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荀志清当庭表示指控属实。
在进行最后陈述时,蔡善久表示,自己年纪大了,希望法庭从轻判决,让他早一点出去跟家人团聚。荀志清则称,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