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李玉立杨惠茹实习生李梦祝记者祁琳)日前,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在家庭赡养与扶养、老年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星报记者邀请省老年办对此进行了解读。
“常回家看看”得到细化
《办法》规定,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提出探望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联系、督促赡养人探望,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和城乡社区反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
修订后的《办法》赋予了老年人对“啃老”行为的拒绝权,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办法》还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社会保障得到加强
《办法》规定,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城乡“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对于失独家庭老年人的照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老年人家庭,在特别扶助金发放上应当予以照顾。
老年人优待范围不断扩大
根据《办法》规定,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不满70周岁的老人免费或者优惠乘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金融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对办理大额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大额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明确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商贸、餐饮、维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电信、邮政、快递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法律责任更加充实
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电信等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以及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