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从2017年起,评选省特级教师和县级以上名师、好校长时,被评选人须具有2年以上农村支教或组织安排的学校间交流经历。新任城镇学校校长须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挂)职经历。
据了解,现阶段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城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校长教师向村小、教学点交流轮岗。交流轮岗对象为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具体条件为:在同一学校任满两届的校长(含副校长)或在同一学校任教6年以上的教师,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申请交流轮岗的校长和教师。按照意见,各县(市、区)每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每年参与交流轮岗的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名师和特级教师等应不低于当年交流教师人数的20%。各县(市、区)要根据所辖学校的教师学科结构和管理岗位干部配备情况,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校长、副校长和中层干部进行交流。
该政策实施后,我省将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和“县管校聘”制度,在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总量、职称岗位总量内,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核定县(市、区)教职工岗位设置方案,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编制配备和岗位设置,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均衡配置。意见还规定,要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教师职称和高级教师职称,分别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1年和2年以上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