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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内死亡 死因岂能无可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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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内死亡 死因岂能无可奉告

□于立生
 

湖南桂阳县90后女子欧阳桂芳离婚后感觉生活无望,染上毒瘾,于去年8月被父母送去强制戒毒,不料不到两个月就在戒毒所内“突发疾病”死亡。家属多次要求戒毒所公开内部监控视频,告知死亡具体原因,却被拒绝。1月8日,郴州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更是回应:此事属于内部工作,不会向社会公开。(1月12日《京华时报》)

欧阳桂芳虽因染上毒瘾被送去强制戒毒,但人身安全总应得到保障,这是戒毒所的应尽义务。她在所内“突然死亡”,具体死因是什么,家属也无疑享有知情权。这是再简单朴素不过的道理,戒毒所又凭什么无可奉告?

家属在殡仪馆里见到她遗体“面部淤青、鼻孔流血,身体其他部位都被遮盖起来,不让我们看,不知道还有没有别的伤”。伤又从何而来?戒毒所民警只说所内经常发生戒毒人员打架的事,具体死因则始终闭口不谈;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她死前“曾连续十余天遭到殴打,监管人员并未有效制止”。如果她确为其他戒毒人员殴打致死,那就必然会涉及对这些行凶的戒毒人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戒毒所又岂能视若无睹,放纵犯罪,让她们逍遥法外?

《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可是,如果在戒毒所内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一旦死亡死因都可能不明不白,又有哪个家属敢把吸毒成瘾人员送去强制戒毒?这岂非不利于禁毒工作的开展?如果戒毒所内发生戒毒人员被殴打死亡事件,只是赔钱封口,息事宁人,而无涉责任追究问题,那又如何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郴州市戒毒所只是表示死因不必细问,赔偿大可商量。其实,戒毒所属于财政供养,赔偿的钱又从何而来?如果不涉及责任追究问题,又岂非在让纳税人白当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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