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之讼背后的“亲情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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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未雨绸缪”立遗嘱,不料反让子女闹矛盾
遗嘱之讼背后的“亲情博弈”

 

□程磊张昭记者马冰璐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不断提升。为了避免离世后,子女为了遗产产生纷争,甚至导致亲人反目成仇、家庭支离破碎的情况,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在生前立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明确分配。但令人想不到的是,“未雨绸缪”的遗嘱却常常反酿矛盾。

近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合肥多家法院获悉,在法院审理的遗产继承纠纷中,涉及遗嘱的案件日渐增多,其中房产成为家庭遗产争夺的核心,而产生纠纷多因子孙认为遗嘱“不公平”,从而在法庭上为老人的遗产继承上演了一幕幕“亲情博弈”。

外甥女状告舅舅只因遗产没她份

因外婆过世前立下遗嘱,言明遗产由舅舅继承,愤愤不平的小雅(化名)遂起诉请求认定遗嘱无效,请求法院判令均分。

2012年1月,年轻时从上海来到安徽工作的张老太(化名)因病去世,弥留之际,她在合肥某医院重症监护室内签署了一份遗嘱,言明名下两套房产由儿子继承。对此,年满18周岁的外孙女小雅在得知此事后心怀不满,声称虽然自己的母亲不在了,但自己也是老人的后人,凭什么分家产没有她的份。

原来,小雅的母亲在她12岁时去世,心疼外孙女的张老太遂将她接到身边照顾,在此期间,张老太一直由其儿子照顾、赡养。张老太在重症监护室内接受治疗时,她的儿子拿了一份遗嘱打印件给她,她看了之后就自行签署了名字和日期,当时在场的值班医生和护士长均在遗嘱上签名见证。

庭审中,张老太的护工和其他亲戚证明,她生前多次表示,百年后要将这两套房产交给儿子,她的儿子在她生病期间也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着她。医院的护理记录和医护人员陈述也反映出当时老人的意识清醒,具有自由意志。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依法驳回了小雅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打印遗嘱在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民事活动“法无禁止即许可”,且该打印遗嘱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综合考虑该遗嘱符合张老太数年来的被赡养情况和其言行思维,足以认定遗嘱中的意愿是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兄妹同堂争房产法官判决共享有

2004年2月,孙某(化名)和妻子金某(化名)共同立遗嘱言明,名下的住房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为其子小伟(化名)。孙某过世后,金某于2006年立下遗嘱言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小婷(化名)所有。事后,为了这套房屋究竟该归谁所有,小伟和妹妹小婷对簿公堂。

庭审中,小伟诉称因自己身在国外,父母所遗留的房产一直被小婷占有并出租使用,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小婷交付房屋。对此,小婷辩称因小伟长居国外,她从2002年父母年老体弱的时候开始照顾他们至终老,之后母亲金某立下遗嘱明确其所有财产归自己所有,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小伟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人同样拥有撤销、变更增加所立遗嘱的权利。本案中,小伟认为金某遗嘱中所述的财产仅指其存款、抚恤金,不包含房产,但未能提供证据,且其声称按照契约精神,金某不得单方毁约、撤销或修改遗嘱于法无据,故法院均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认定涉诉不动产房屋产权归小伟和小婷共同所有,各占50%,并依法驳回了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金某在两份遗嘱中所处置的房产均为其所占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她对于丈夫孙某的份额并不拥有支配权,除非是其通过继承遗产拥有产权后才拥有处置权,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遗嘱继承难实现法院支持其诉请

周某(化名)是家中的老大,因没有文化未能参加招工入城,故在家和母亲一起以务农为生。考虑到周某经济最困难,其父母答应将名下房产中的一套交由周某继承,为防止发生纠纷,老两口于2006年立下遗嘱并办理了公证,遗嘱中明确将案件中诉争房屋产权言明归周某所有。

2015年5月,周某母亲病故,但其父亲反悔,声明不愿将遗嘱中属于父亲部分的相应房屋产权交由其继承,其他四个弟妹也对遗嘱内容表示不满,不同意周某进行遗嘱继承。周某一气之下将父亲和弟妹们告至法院,请求判令遗嘱言明房屋产权的50%归其所有。

庭审中,周某父亲辩称因考虑到其他子女意见,故撤销自己的遗嘱言明,对于周某继承其母亲的份额表示没意见。周某的弟妹们部分表示无异议,部分则表示父亲撤销遗嘱后,内容有变更应当依照继承法来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诉争房屋产权归周某父母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母亲在遗嘱中的言明受法律保护,故周某主张诉争房屋产权的一半归其继承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且拥有事实依据,遂依法支持了周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

周某的父母通过遗嘱公证将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指定由周某继承,因周某父亲作出了撤销行为,故依据《继承法》第26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为何老人去世后遗嘱未能发挥其作用呢?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童广飞认为,现实中,有些当事人明知父母的遗愿所在和遗嘱言明,但只因认为遗产分配“不公平”,就和兄弟姐妹产生矛盾反目成仇,乃至诉至法院。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以遗嘱形式指定继承人,对于过世老人的遗愿,子女们应当予以尊重,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财产。

肥西县法院研究室负责人陈咏峰表示,法律实践中有部分遗嘱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而被法院认定无效。他提醒,我国认可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除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需要经过确认过程才能生效,特别是“口头遗嘱”,必须是父母在紧急情况下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作证才有效。且遗嘱所处置财产须为立嘱人所有,遗嘱内容明确详细,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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