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昨日从合肥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合肥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公布由合肥市本级财政投资并由合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分为最低收入(第一类)、低收入(第二类)、较低收入(第三类)和中等偏下收入(第四类)住房困难家庭4类。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比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保障标准确定,第三类为城镇居民低收入保障标准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之间,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和80%(含)之间。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1.10元/月·平方米,整套型朝北的0.90元/月·平方米;孤老病残等城市低保家庭,免收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类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3.00元/月·平方米,整套型朝北的2.70元/月·平方米。第四类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5.00元/月·平方米,整套型朝北的4.50元/月·平方米。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标准,参照区域周边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具体执行标准由合肥市房产局依据周边市场租金水平,并统筹考虑房源筹集及供需状况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报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