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法院院长不一定是法官
申请法官回避后 当事人遭遇缺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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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法院院长不一定是法官
首批法官遴选开考,法院工作人员将分三类
□ 王龙江 记者 雷强
 

12月26日上午,随着蚌埠市三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的137名法官走进考点,参加全省法院首批法官遴选考试,标志着我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期。据悉,改革后,在法院的工作人员甚至包括院长在内的人,不一定就是法官。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了解到,我省法院这次首批法官遴选考试,将分别在试点法院所在的合肥、蚌埠、安庆等3个市设置考区,同一时段进行。

分类管理:法院工作人员将分三类

据介绍,我省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科学调整和设置内设机构。

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这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即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进行管理。

改革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模式与改革前的主要区别在于:改革前,法院工作人员按照职务和部门分类,职务与岗位未严格对应,存在“混岗”现象,如一些法官、书记员、法警在司法行政岗位工作;改革后,将建立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员额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从而消除“混岗”现象,确保人力资源更加充分地配置到一线办案岗位。

职责界定:法院院长不一定是法官

改革前所称的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审员等法律职务的人员。 改革后的法官,仅指经遴选进入法官员额的审判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或独任审理案件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可担任一定的法律职务。

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专门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是在法院从事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廉政监察等工作的人员。

职业保障: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官等级沿用法官法确定的“四等十二级”。

法官等级晋升方式按中组部等部门制定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执行,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晋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建立与法官责任相适应的薪酬制度,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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