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省旅游局原局长胡学凡涉嫌受贿一案,12月23日继续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为辩护律师对该案作出了无罪辩护,因此导致庭审辩论异常激烈,从而使得该案的审理继续超出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再次延时至深夜方才结束。法庭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庭前曾申请108名证人出庭作证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就起诉书发表意见,并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和调取相关物证。对于辩护律师庭前提出的10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经审查认为9名证人有出庭必要,法庭准许其出庭;相关物证侦查机关已调取。上述答复意见已在庭前告知辩护人。
随后,辩护律师当庭申请对胡学凡在侦查机关的全部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同意辩护律师申请,当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此,公诉人表示,胡学凡在侦查阶段的所有讯问笔录的每1页都有胡学凡的签字确认,胡学凡核对笔录及签字确认过程均有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同时说明了胡学凡所作讯问笔录的起止时间和办案机关的提讯证时间存在误差的合理性。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不成立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胡学凡对公诉人出具的证明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相关证据没有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胡学凡是在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的情形下作出供述的。
最终,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辩护律师就申请排除的讯问笔录未提供具体线索和材料予以证明是非法证据,公诉机关出具证据证实了办案机关对胡学凡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对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时间差异作出合理解释。故胡学凡所作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当庭否认大部分有罪供述
庭审中,就起诉书指控的胡学凡本人或通过其子先后15次收受或索取姚某某人民币231.7万元的事实,胡学凡当庭否认在侦查机关作出的供述并推翻悔过书的内容,辩称其中有200万元是其向姚某某借款。见胡学凡当庭翻供,公诉人随即向法庭出示了胡学凡的供述、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据。
见此,辩护律师也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有关书证、通话录音等证据,以证实胡学凡和姚某某之间是民事借贷关系,该200万元是借款,随后控辩双方对这些证据展开了多轮质证。
对于另一笔158万元的受贿款项,胡学凡也进行了否认。为了证明自己当事人的说法正确,辩护律师当庭提供了胡学凡妻子徐某与某集团的聘用协议等书证,以证实徐某为某集团旗下酒店从事顾问及接待等相关工作,故辩护律师认为徐某接受某集团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给予的钱财属于合理报酬。
对于辩护律师的观点,公诉人指出,辩护人当庭提交的多份证据无正当理由未在庭前提交法庭,而且部分证据材料系复印件。同时质证认为该聘用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结合其他证据来看,徐某并未提供实际的劳务。
是否有罪成为最大辩论焦点
从该案庭审正式开始直至昨日夜间案件庭审结束,胡学凡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上持相反态度。在法庭辩论阶段,其对胡学凡进行了无罪的辩护。
庭审中,对指控胡学凡于2009年6月至2014年3月先后5次在安徽省旅游局办公室等地收受黎某给予的共计折合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辩护律师出示3份证据,证明胡学凡与黎某之间的7万元其中3万元的红包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4万元的购物卡没有调取实物予以证明,该7万元人民币不应认定为胡学凡受贿数额。
不仅如此,辩护律师还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胡学凡受贿事实,胡学凡及其家属收受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系民间借贷或者正常的人情往来。同时又提出,胡学凡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情节,但前提是胡学凡构成犯罪。
对此,公诉人指出,办案机关对胡学凡取证合法,不存在逼供诱供情形,讯问过程有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收集程序合法,各证人证言之间能相互印证。故胡学凡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当庭自称不知道妻儿收钱的行为
庭审中,在作自我辩护的时候,胡学凡表示,自己之所以当庭翻供,是因为在侦查机关受到了诱供,从而违心地作出了有罪供述。因此,在法庭上,他想还原事实真相。
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中,所涉及到他的妻子及儿子、儿媳妇等近亲属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胡学凡表示自己并不知情。而收了财物的近亲属也没有告诉他送钱的人有什么请托事项。同时,胡学凡强调其本人及近亲属所收的购物卡等已经上交有关部门,并且对部分证人证言的内容提出了异议,认为部分证人没有到庭,因此相关的证言不应当被采纳。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胡学凡的刑事责任。同时指出胡学凡受贿一案有受贿数额巨大、受贿次数多、利用近亲属受贿、有索贿情节等四个特点。同时,在发表公诉意见即将完毕时,公诉人特意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胡学凡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该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