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省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味着养老金并轨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基本养老金将随物价变动而调整。该政策的实施日期定为2014年10月1日。
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构成:
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a.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
b.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c.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d.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a.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
b.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c.绩效工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标准: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个人缴4%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劳模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养老金分5种情况领取
a.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b.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c.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d.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