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一个周六的午后,在家休息的吴某闲来无事,便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其间,他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吴某只是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配发评论,殊不知,看似不经意的举动,其实违反了政治纪律。山东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王静告诉记者,吴某违反了很重要的一条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王静表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构成违纪的关键是妄议。“一国两制”是中央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并已经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中得到成功运用。吴某身为共产党员,不顾“一国两制”基本国策出台的历史背景和实践意义,大肆抨击、公然否定,显然属于妄议。
另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构成违纪,形式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或者座谈会等公开的,使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发表看法。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微信朋友圈并非仅有家人和少数经常交往的好友,不属于私人空间,而是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被广泛转发,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危害后果,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构成违纪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这样的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违纪,但可以结合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何为“妄议中央”?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认为,正确认识这条新规,需要厘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原始表述。
其一,“妄议”两字的关键是“妄”,发表的是“妄言妄语”。其二,新规针对的是“大政方针”,也就是“妄议”的是“大政方针”,并不是针对党和国家的所有政策。其三,新规是两句话,除了第一句话“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这8个字,还有第二句话“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分开。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在回答网友问题时给出了权威答案: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也就是说,在当面、会上、台上给你机会提意见时,你不说;背后、会后、台下,在公开场合乱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那就是“妄议中央”。
从新《处分条例》规定来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一个公开、公众的行为,其方式和场所是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因此,凡是不符合公开、公众特点的议论,也就不属于妄议中央的情形。
另外,妄议行为只是一个方面,还必须有动机、目的因素,才能构成应当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这个动机、目的就是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换言之,不是出于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动机、目的,即便对中央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有些不同的看法,甚至是激烈的议论、批评,也不属于妄议中央的违纪行为,更不应该给予处分。
只有在这些特定的渠道和场合上“妄议中央”,才会受到处分。如果党员干部只是和家里人抱怨几句“二胎政策怎么现在才出”,是不会有问题的。
哪些官员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多次强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底线要求”。那么,哪些官员触碰过这条底线,“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呢?
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有些干部被查两天啥都招了,没骨气”。
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农委这样没有权的部门应该撤销”。
云南原副省长沈培平:“上访者不管有罪没罪都要判”。
“短命少将”、浙江省军区原副政委郭正钢:“反腐搞一搞就得了”。 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