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日前,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年起将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同时对其他的医疗救助政策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A 主要救助6类人群 重点救助重病、重残儿童
据“意见”称,2016年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B 对特困供养人员 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
“意见”规定,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
C 未办理医保的救助对象 也按一定比例办理
“意见”规定, 对于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负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办理,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对经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可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D 重点救助对象 救助门槛全面取消
《意见》规定,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点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全面取消。
E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可采取按病种付费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F 健全“一站式” 即时结算机制
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协议垫付医疗救助基金应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