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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镇政府转款构成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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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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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镇政府转款构成规避执行
知名律师称,镇政府没有意识到违法,是典型法盲行为
□ 记者 雷强
 

法院要求镇政府协助执行联手“治赖”,却遭遇政府背后“放水”。12月16日本报重点报道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政府在接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擅自将700万元款项转至被执行人未成年孩子账户一事。该文见报后,大兴镇政府昨日向记者回复称,知道被执行人有债务纠纷,才将款项转至未成年人账户。

镇政府:知道有债务纠纷才转款

昨日,大兴镇负责宣传工作的苏鸣致电记者,表示已对协助执行中所出现的问题得出了调查结论。

“对于为什么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我们还要把钱转给被执行人的问题,经过调查,问题很简单。”苏鸣表示,“因为在这之前,我们和大兴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拆到什么程度,就给多少钱。我们是在按照协议履行,没有违法的地方。”

“为什么我们要把钱转到未成年人的账户?其中也是有原因的。”苏鸣告诉记者,“这次转款的收款人是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儿子。在这之前,吴某某就和我们协商过,称在外面有债务纠纷,希望能够将款项转到私人账户,并且给我们写了材料,这个材料就在镇政府。”

“大兴公司的拆迁补偿款较多,而申请执行人所主张的仅仅只有118万左右,剩余的款项远远超过这个数额。”苏鸣向记者介绍,“我们将和法院协商看此事怎样处理。当然这个钱我们肯定不会给申请执行人的,因为我们不是执行主体,和他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只和法院发生关系。”

法院:镇政府转款构成规避执行

昨日下午,瑶海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黄胜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法院执行要依靠多方支持和协助才行,政府是重中之重。大兴镇的做法,让法院执行工作很难开展。”

“我们为什么找大兴镇政府,因为其不是执行主体,所以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大兴镇政府和大兴公司之间在履行合同付钱,这没有问题。但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就应当将钱扣下来,协助法院执行,而不是以履行合同为由对抗执行。”黄胜表示,“既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支付义务,就构成了拒不执行的要件。同时,既然知道大兴公司有债务纠纷存在,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又将钱擅自转移至未成年人账户,明显构成了规避执行的要件。”

“目前责令追款通知已经下达1个多月时间了,大兴镇政府还没有和我们联系。”黄胜告诉记者,“下一步准备请示领导,在必要时进行裁决,直接从镇政府账户内将执行款项划走。”

省高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促进法院的执行工作,安徽省人大近期专门出台《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法院信息化建设,坚决反对消极执行行为,加大对消极执行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反对干预执行行为,对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的行为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严肃追究责任。

安徽知名律师曹采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报道的内容及镇政府的回复来看,镇政府及被执行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镇政府显然没有意识到已经违法了,这是典型的法盲行为!从镇政府的回复中可以看出,有些地方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是很淡薄的。这从侧面也可以看出,基层普法之路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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