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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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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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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

叶翔 记者 祁琳
 

星报讯 社会团体能否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社会团体能否摊派会费……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对社会团体内部管理、监督管理和完善保障措施作出了说明。

根据意见,社会团体对其住所应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和单位加入社会团体,不得借行政行为搭车收费、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会费标准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制定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另外,对失信社会团体,将探索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均要签署诚信承诺书、研究制定自律公约,鼓励设立专门的诚信自律工作机构。加强政府向社会团体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名录和信用记录,对守信社会团体予以支持激励,对失信社会团体予以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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