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承载着 公平正义的民意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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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承载着 公平正义的民意期待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居住证暂行条例》展现出一幅以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改革“路线图”。 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有助于从制度和政策上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人员和资源流动,从而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进而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行居住证制度,承载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民意期待。

过去,外来打工者、农民在一些地区都被看成“二等公民”,在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经常遭遇政策性歧视。但不容置疑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人口流动不仅逐渐成为常态,而且为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现实来看,无论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还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我们的改革方向都必须朝着权利保障走下去,朝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走下去。

作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公布,要求突出政府服务职能,给予流动人口平等的市民待遇,这种弥合城乡差别、淡化身份差异的做法,其本质的意义在于体现了国民价值、利益的平等化,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实施居住证改革,政府部门要运用管理智慧,切实改变二元结构和外来打工者、农民的弱势地位。而最被认同的还权于民的愿景,就是应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城市与乡村同步,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同步,经济与社会同步,基层与上层同步,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条件,同时也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活力。

当然,制度建设仅是一方面,根本是要从管理观念和服务意识上淡化直至彻底取消身份痕迹,消除对流动人口的不平等待遇。居住证制度需要更好地适应人口流动的特征,打破管理体系上的区域分割和部门分割,从而实现全国范围统筹管理,增强便利性和可携带性。同时,政府部门要以公共服务来推进公共管理,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由此,居住证制度才能成为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的良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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