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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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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统一
《安徽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 记者 祝亮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并公开征集意见。根据草案,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会逐步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逐步统一

根据草案条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向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统计部门备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人有五类情况不予保障

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对象有: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低保对象相关情况将长期公示

认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难原因、保障金额、保障类别等情况,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期公示。

未报告经济变化,将被停发低保金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复核结果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通过定期复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按季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情况。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未按照规定报告情况的,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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