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缓”是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中心小学的一名女教师,这两天她“摊上大事了”。该校叶校长认为她在学校微信群里说了一句“今天下午开会让狗咬了一下”是指桑骂槐,骂了自己,于次日召开全体教师行政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将“扬缓”停职停薪一周。(12月3日《华商报》)
老师,不同于一般群体,在言行举止方面确实应当做好表率和示范,不能骂人。但是,女教师因为“骂”了副校长,就被给予停职停薪的处罚,在笔者看来,这不是整顿师德师风,而是典型的权力任性。
女教师究竟有没有骂副校长,不能是副校长个人说了算。从女教师“骂人”情况来看,只是说了一句“今天下午开会让狗咬了一下”。按照我们中国人的语境理解,如果没有真的被狗狗咬的话,这确实属于骂人的话,是骂别人为狗。但这话毕竟没有指名道姓,也没有直接对另一方当事人说,副校长就对号入座认定自己被骂,这显然有点诛心之论。即便女教师说这话真的是针对当天批评她的副校长,我们也不能凭借内心推测认定这就是在骂他,这在证据上站不住脚。从这个角度说,女教师在工作群中说“今天下午开会让狗咬了一下”,纵然有骂人的意味,也不能认定是骂人,尤其是不能认定是在骂副校长。
再者,从法律层面说,骂人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如果副校长认定这位女老师就是在骂他,要维护自己的声誉和尊严,那么应该诉求于法律维权,可以选择报警,也可以上法院打官司。副校长绕开法律维权,直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通过召开行政会议的方式,对“骂人”的女教师进行处罚,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维权的渠道,而是典型的滥用权力。退一步说,假如女教师用这样一句话骂了其他普通老师,学校也会召开行政会议,通过表决方式处理骂人的教师吗?恐怕很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