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 减负是公平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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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 减负是公平的筹码

□ 木须虫
 

近期财政部税政司多次组织专家开会研讨,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财政部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央和国务院。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专家称未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11月23日《经济参考报》)

个税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改革事项,并且在五中全会中列入改革具体日程。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之一,涉及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的利益,通过差别有效的税率,调节分配的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因此,公平是改革的核心要义之一。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就是在现有属于个人收入分类税种征收的基础上,再对应税的所有收入进行综合,根据实际进行折扣,即在已征收的基础上,有加有退,客观来说是对税收的二次调节。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我国税收体系现状决定的。目前,我国个人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共计11类。并且,这些税种都在以不同税率和不同方式征收。

显然,个税改革并不是单纯的扩大税源,而是优化税收的结构,显现税收的调节作用。那么,实行综合征收,纳入综合范围的个人收入应税种类越多,综合税率调节的空间就越大,覆盖的群体就越广,只要综合收入认定越合理、税率相对科学,则越容易实现应税上公平。

当下的税制并没有考虑到公民收入与家庭支出相对因素的影响,只管收不管支的纳税义务是静态和不合理的。单纯的分类征管对于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来说,税负有点重。个税改革减负是公平的筹码。个税改革,纳入综合征收的分类税种征收在做加法,而综合过程则需要做减法,所有收入与合理的支出冲抵、CPI等因素纳入折算,最终使得占较大比例的中低收入者,通过返还税收实现减负的目的。目前,个税改革正在研究方案,理性来说确定改革的方向和找到实现的途径,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推进个税改革需要同步建立收入消费调查制度和科学的税率生成机制,保证综合征收实务的准确与合理,从而符合大多数人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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