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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黑名单” 应预留信用“修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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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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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黑名单” 应预留信用“修复期”

□汪昌莲
 

寄快递,先看看“黑名单”。近日,国家邮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到2020年底,建立快递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国家邮政局表示,将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11月22日《新京报》)

近日,根据国家邮政局的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快递业务申诉的主要问题是快件延误、服务态度差、快件丢失及内件短少,占快递业务有效申诉量的85.4%。可见,快递服务极不规范,乱象丛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立法规范快递行业,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其必要性无须赘言。

事实上,失信“黑名单”制度,在一些领域早有先例。比如,为了治理“老赖”,2013年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将被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又如,央行开通了个人信用“黑名单”网上查询服务;同时规定,个人信用“黑名单”仅保存5年,给失信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将其“一棍子打死”。

因此,针对快递失信“黑名单”制度,应制订相关细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比如,快递失信“黑名单”应实行“宽进严出”。所谓“宽进”,一旦发现有快递企业和快递员存在失信行为,即入“黑名单”。如包裹延误、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毒快递、服务态度差等等。所谓“严出”,除了让失信者“一步失信、寸步难行”,并给予必要的惩戒之外,同时给其预留一个信用“修复期”,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失信者,走不出“黑名单”,直至从快递行业中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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