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6日证监会发布的IPO新政之征求意见稿来看,本次新股发行制度的完善充分考虑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不论是取消现行的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将申购时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还是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或者是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以及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等,都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积极措施。因此,IPO新政体现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宗旨。
不过,基于响应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号召,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需要,以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对于IPO新政所存在的些许瑕疵,笔者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希望能对IPO新政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点积极作用。
本次新股发行制度的修改有一个巨大的亮点,就是取消了资金申购新股的做法,改为市值申购。这一做法可以改变数万亿资金蜂涌打新的局面,不仅有利于维护股市的稳定,而且也有利于维护货币市场的稳定。但如何进行市值申购,却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为此,笔者建议,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个人投资者,每满一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新股号码,个人投资者每人最多可申购100个新股号码。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每满十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新股号码,每个机构投资者最多可申购1000个新股号码。通过对申购上限的限制,以提高中小投资者申购中签的机会。
而对于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则规定每个机构投资者的持股市值不低于1亿元。不论是社保基金、公募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均按持股市值参与网下配售,不必安排网下40%优先配售的资格。中国股市不应有特权阶层,新股发行同样需要严格遵守“三公”原则。尤其是社保基金、公募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更应成为维护“三公”的楷模。
同样还是在网下询价环节,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数量不能太少。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20 家。这一规定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下限定得太低,为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对询价的操纵创造了条件。为防止操纵询价的行为,有效报价投资者的下限需要提高一倍。即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20 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40 家。以此确保询价过程与询价结果的合理性。
本次新股发行制度的修改还有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以简化程序,缩短发行周期,提高发行效率,降低中小企业发行成本。对于这一条,本人以为同样有需要修改与明确的地方。作为一种修改,可以将“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修改为“公开发行5000万股以下的中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实行网下配售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大盘股能够发行成功。就5000万股以下的中小盘股来说,根本不存在发行困难问题,没有必要通过网下配售的方式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利益输送,而应该全部上网发行。
至于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网上定价发行价格的确定。建议新股发行市盈率参照二级市场同行业股票平均市盈率来确定。比如按同行业平均市盈率的80%来确定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同时规定新股发行市盈率一律不得超过4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