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监督,切实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近日,合肥市政府出台了《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0月22日起施行。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监督
《办法》规定,对列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请政府审议或者擅自决策的、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未按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未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专家论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仍提交会议研究的、提请政府审议时提供虚假资料的都将追究行政机关责任。
对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不符合提会条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会审议的、未按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组成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会议档案的将追究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承办者的责任。
研究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做好会前协调等准备工作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集体审议或者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审议和会议表决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未按规定达到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的、超越权限决策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决定、命令决策的将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人员的责任。
辞职、退休照样追责
据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方式分为: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六种。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相关机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于追究。
出现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而导致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在查处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腐败案件等执纪执法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的或在其他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的,相关部门应当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书面提起责任追究建议并移送有关材料。
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