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河南洛阳西关的公交三公司遭人堵门。一行人抱着遗照,死死坐在公交进出站口不动。据悉,9月24日,洛阳53路公交与一名骑车闯红灯的男子相撞,男子不治身亡,而堵门的正是死者家属。家属称:公交公司以闯红灯为由不予赔偿。(10月20日《大河报》)
闯红灯是违法行为,因此,闯红灯被撞,相关闯红灯者明显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闯红灯被撞死或撞伤,相关撞人车辆和其责任人,到底该不该赔偿,并不是一概而论的,至少赔不赔不能由公交公司自己说了算。
比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人或者自行车闯红灯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在责任认定方面,大约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无证据证明行人确实闯了红灯,且事故位置在斑马线上。机动车全责,行人无责;二是无确凿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但行人偏离斑马线,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三是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但是行人已经在机动车道上,而司机未加注意,或者超速等,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四是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而且行人突然闯入机动车道,机动车急刹车都无法避免事故,机动车次责,行人主责。
也就是说,当下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个基本原则是“行人拥有优先路权”。在这一原则之下,红绿灯路口,斑马线前等,机动车是需要主动让人与避让行人的。换言之,如果是行人等闯红灯,机动车并非撞了也白撞。特别是在行为违法闯红灯的同时,机动车也存在相关违法与违章行为之时,机动车撞人明显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因此,切莫认为行人闯红灯有违法与过错,就认为应该撞,或者撞了也白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