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女子栾子艳近日向本报反映称,她在离婚期间,其原任丈夫借他人钱款发生纠纷,两人被债主起诉至法院。谯城区法院认定她与原任丈夫存在“婚姻关系”,承担偿还责任。对此,谯城区法院称,由于栾子艳未出庭,因而根据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显示两人存在婚姻关系,对于栾子艳提供的离婚证明,可以申请民事案件再审。
离婚期间却被认定存在婚姻
2015年6月,栾子艳收到一份关系到自己的判决书。
这是一份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3日,被告武学志、栾子艳向原告许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月息一分五厘,支付过一万元后,本息未付。法院判决书认定,该起借款发生在武学志与栾子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支持许某提出要求二被告承担债务的请求,判决两人偿还本息合计158000元。
栾子艳称,自己从没接到法院传票,没有参加法院庭审,怎么在判决大半年后才看到这份判决书?再者,其与原任丈夫武学志于2004年11月离婚,之后于2014年8月复婚,不论是武学志向许某借钱时,还是原告向法院起诉时,两人都没有婚姻关系,法院是怎么认定两人确有夫妻关系的?
法院:可申请再审暂停执行
针对栾子艳的种种疑问,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跟随栾子艳来到亳州市谯城区法院民三庭进行了采访。
民三庭李健庭长称,当时通过电话和栾子艳等人进行了联系,但都未联系上,后将诉讼文书邮寄至户籍地,也没人签收,只能进行公告。
栾子艳则称,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既有其住址,也有联系方式,但她始终未接到法院的任何通知。
亳州谯城区法院又是根据什么认定了武学志和栾子艳存在婚姻关系呢?李健表示,原告提供了两人的户籍信息,显示栾子艳为户主,两人为夫妻关系。
然而,栾子艳出具的材料显示,其与武学志于2004年11月离婚,2014年8月复婚。
对此,李健表示这些材料很重要,可以申请再审,暂停执行。
目前,对该案的再审申请已递交亳州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