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九江县二中初三学生反映,被学校强制签一份“安全协议”:上下晚自习路上出事学校一概不负责……家长们表示,接受不了这种规避责任的做法。校方称很无奈,走读生家长要求孩子上晚自习,安全不能让学校负责。(9月14日《人民日报》)
学校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与学生签署一份以维护学生生命安全为核心内容的“协议书”,原本不会招来异议的。问题是,九江二中炮制的这个“协议书”,针对学生上下晚自习途中可能会发生车祸、暴力伤害等恶性事件,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蓄意进行了“肢解”,大刀阔斧地砍掉了学校的“法律责任”,而精雕细刻地突显了学生的“后果自负”。所以网友称,这是一个缺少人性的“不平等条约”,是学生的“生死状”、学校的“免责牌”。
事实上,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学校与学生形成代管护的关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由于学校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特别是老师教育失当,或管理失责,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学校及相关老师应承担相应责任。可见,居于强势地位的学校,同身处弱势的学生,签订的这份“协议书”,是典型的“免责条款”,学生可以拒签;即便是签了字,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学生可以拒绝履行。
然而,学校与学生签订“生死状”,令学生不安,令家长心寒,更令学校教育蒙羞。只管学生的学业,不管学生的生死,学校的公德之心何在?学校的公信力何在?将孩子交给如此不负责任的学校,叫家长的心往何处安放?可见,学校与学生签订“生死状”,是教育精神的迷失;而一个缺少责任担当的学校,是不会在教书育人上有所作为的;至少,其在保障校园安全、维护学生权益等方面,就难以让人们产生信任。
因此,学校与其拿“生死状”当“免责牌”,不如实实在在地担负起监管之责,在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生命安全教育管理上多下工夫,真正成为学生的“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