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所税政策,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所税,也就是说,上述三档持股时长的投资者,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本月8日起,持股超过1年的投资者,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的,维持原有政策不变。
个人投资者转让股票时,将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中 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