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以一种罕见的方式,为自己的错误判决做出更正。
9月7日,省高院在媒体刊登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据悉,此案曾是轰动全国的非法集资案,主犯一度被判死刑后改判。
昨天记者联系亳州市中院,对方称,省高院花了1000元钱在《亳州晚报》刊登这则公告,这次道歉代表了司法进步。
省高院花费千元登报道歉
9月7日,省高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向“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范国强、尚成凤等19人赔礼道歉。
这份落款人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告全文如下:
2012年7月25日,我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邱超等19人向我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我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记者看到,这份致歉公告位于9月7日出版的《亳州晚报》第16版,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
采访中,亳州中院一位工作人员透露,该院在《亳州晚报》刊登此公告花费约1000元。“这次登报道歉,无疑是司法进步的标志。”他说。
全国首例,符合国家赔偿法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一份(2015)皖法赔字第00005号,落款时间为今年3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所针对的正是这次被道歉19人中的魏春艳。
在接受魏春艳的赔偿请求后,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对魏春艳给予被羁押1095天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及20%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采访中记者获悉,省高院的这次为蒙冤者登报道歉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悉,《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同时,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一位辩护律师认为,这是安徽法院接到邱超等19人多次要求,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并综合本案多方面情况后,做出的比较妥当决定。
亳州“兴邦案”始末
邱超等19人所涉的案件,曾被称为“轰动全国的特大非法集资案”。
2010年1月6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等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吴尚澧等人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院。安徽省高院维持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14日,亳州市中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08年12月,兴邦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集资额达35.57亿余元。
亳州市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吴尚澧、廖开祥等20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对被告人苏宗屏、吴万顶免予刑事处罚,认定被告人石峰、孙祥云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董正国有漏罪,三人均被数罪并罚。 一审宣判后,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吴尚澧、石峰等8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驳回吴尚澧、石峰等8人的上诉,维持亳州市中院一审判决。
采访中,不少法律专家认为,省高院的这一做法值得肯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仅是对当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于当事人重新融入工作;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法院只有积极认错,才能赢得公众信任。”专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