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1现场接受投诉,答疑用药知识 媒体药企共同呼吁:拒绝违法医药广告
2015年8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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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5年安全用药月”活动现场:
12331现场接受投诉,答疑用药知识 媒体药企共同呼吁:拒绝违法医药广告

 

□ 记者王伟玮/文 王恒/图

8月30日上午9点30分,省暨合肥市食药监局“2015安全用药月”活动正式启动,100名执业药师、食药监部门工作人员聚集在合肥杏花公园,向社会广泛宣传安全用药科普知识,提供安全用药咨询和服务。

“你知道一日三次的正确服药方法吗?”、“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应该怎么处理?”等安全用药知识问答,拉开了2015年安全用药月的序幕。答对问题的观众意外获得品种齐全的常用药盒,喜不自胜。而千奇百怪的回答,让现场观众发出开心的笑声。当现场气氛进入高潮的时候,启动仪式进入了正式议程。

100名执业医师免费“问诊”

上午9点,距离仪式启动还有半个小时,活动现场早已人流攒动,每个咨询台前挤满了众多过往市民。

“医师,我的血压降了吗?”“医师,我的眼药水开封了还能用多久?”执业医师们正在耐心地逐一解答市民关于用药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此次,由安徽省暨合肥市食药监管局主办,安徽省药学会、安徽省执业药师协会、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以及《医药与健康》杂志协办的“安全用药月”活动,共组织了100名执业药师为百姓提供安全用药咨询和服务。

一名医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咨询的用药问题来看,市民对于一些用药知识存在误区。如眼药水的保质期,许多眼药水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会注明,打开后应在4周内用完,有的甚至要求打开瓶盖后15天内用完。

再如,生活中,很多市民认为如果药片比较大,将药掰碎后再服用,然而,并不是所有药物都可以掰开服用,很多药品掰开后服用会影响药效。

此外,活动现场,还专门组织了中药材真假的辨别。执业师们针对几种常见的中药材进行讲解,如通过颜色、气味辨别百合是否含硫、通过颜色深浅来辨别枸杞子的好坏等。

市民排队“上缴”过期药品

在现场,一个1米高的“回收站”引起了众多市民的注意,记者走近一看,上面写着“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站”。

前来置换过期药品的孙女士,正在清点从家中拿来的过期药品。一盒感冒药、两盒消炎药,还有未拆封的止泻药、糖浆等药品。 她告诉记者,这些药都过期了,前几天知道今天要回收,一早就收集好过来的。

孙女士说,服用过期药对人体有伤害,她平时就注意看药品的有效期,过期的药她会把它们收集起来。“我不会将药品当垃圾丢掉,这样有可能被人捡到后再利用。”

不到一个小时,1米多高的“回收站”已被过期药品堆满。说起过期药品的危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药品作为特殊商品,过期失效后,会贻误患者的治疗,对患者本身也是一种危害。在温度和湿度的影响下,过期药品会产生化学反应,变成了另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对人的肝、胆、肾等器官具有毒副作用。因此,市民最好定期清理,清理之后也不应当将其当成生活垃圾处理。更不能卖给街头收药的小贩子,使其流失到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给人民群众带来危害。

12331现场接受食药品投诉

“怀疑自己网购到假药,该怎么维权?”活动现场,安徽省食药监局派出了12331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同步接受市民的投诉。

对于渐渐兴起的网络购药情况,食药监部门工作人员提醒,网上销售药品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互联网药品销售资格证书,而且在国家食药监总局或安徽食药监局的网站上都能查询到。

同时,网上只能销售非处方药,这些药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信息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均可查询并核实。凡是在我省境内合法的药店或正规的医疗机构购买到假药,经核实后都可先行退付购药款。若市民发现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最高可获奖励5万元。

媒体、药企共同呼吁

净化医药广告市场

今年“安全用药月”活动的主题是“拒绝违法医药广告,维护公众用药安全”。市场星报、立方制药股份公司分别作为全省的媒体与药企代表发出倡议,拒绝违法药品广告,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用药社会氛围。

近年来,通过整顿与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规范,但是,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仍然存在,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了威胁,损害了媒体的公众形象,影响了新闻单位的公信力。市场星报社副总编程局新向全省新闻界广告业同仁发出倡议: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绝不发布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广告,绝不发布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药品广告,自觉接受工商、食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立方制药股份公司负责人也向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发出倡议,要将诚信和自律始终贯穿于药械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坚决反对在医药广告中夸大疗效,杜绝在广告用语中使用“根治”、“安全无副作用”、“疗效最佳”、“包治百病”、“国家级新药”、“最高科学,最新技术”等词语;杜绝以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为产品疗效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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