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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治疗不显著可申请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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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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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治疗不显著可申请调岗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

“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邬敬文介绍说。

据悉,山西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山西省在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中,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  据《山西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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