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追责: 11领导被立案侦查 12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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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追责: 11领导被立案侦查 12人被刑拘
其中七名为厅级官员 两涉案官员曾亮相发布会
8月27日,救援人员在天津港爆炸事故核心区排查可燃物。
 

□ 据《法制晚报》 昨日上午,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分别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等11人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另从公安部获悉,目前,已对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副总经理曹海军、刘振国、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安保部经理郭向滨,财务总监宋齐,操作部副经理李雅翔,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评价师曾凡强等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在事故中受伤的瑞海公司总经理只峰、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尚庆森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监视居住。

截至8月27日下午3时,天津爆炸事故共发现遇难者145人,已确认身份145人。

调查 多部门存在失察 或监管不力

经调查发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负有审批、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不力。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监管不力,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和依法查处。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辖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负有审批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明知瑞海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地点违反安全距离规定,未严格审查把关,违规批准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

天津新港海关有关责任人员在危化品进出口监管活动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失察,对其违法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给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开辟绿色进出关通道,放纵瑞海公司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天津港(集团)公司作为港区企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疏于管理,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处置。

10人涉嫌 玩忽职守罪

被立案侦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 武岱(正厅级)

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 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 冯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怀友(副厅级)

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曹春波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朱立明

天津海关副关长兼新港海关关长 王家鹏(副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郑庆跃(正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李洪峰(副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 郑树国

1人涉嫌滥用职权罪

被立案侦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 王金文(副厅级)

发现 被立案官员曾两次出现在发布会上

时任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高怀友,曾先后出席第二场和第四场发布会。

在8月14日第二场发布会上,有媒体问瑞海物流是否有违规的地方,高怀友回应称,瑞海物流在原先物流存储的基础上,通过相关的环评和安评手续取得了危险品周转仓库的资质。在8月15日的发布会上,高怀友表示,如果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对评价报告的部分内容进行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在爆炸事故发布会上“喊冤”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也被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月19日,发布会现场,不断有记者提问关于瑞海公司的监管问题,郑庆跃不断重复强调,天津港公司是一家国企,和瑞海国际物流公司并无任何隶属关系,集团公司一直都是在专心地投入到抢险救援中,但其一直未回答涉事企业瑞海公司的监管谁来负责的问题。

责任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最高可判死刑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机关依法对瑞海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者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则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提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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