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时间里,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原主任邢高利用职务之便,涉嫌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800余万元,涉及的“礼单”包括豪宅、商铺、轿车、金表、金条等(本报曾报道)。8月25日,合肥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邢高当庭表示“服从判决,绝不上诉”。
指控:16年涉嫌受贿800余万
9点30分,邢高被法警押入法庭,表情严肃。
现年59岁的邢高,滁州人,检方指控,1998年至2014年期间,邢高在担任滁州市商务局局长、交通局局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主任职务期间,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人民币800余万元、美元2.7万元、港币2万元。
面对指控,邢高表示不持异议,不过他称很多钱不是自己要的,本意上他不想收钱。
当被问到“行贿人为什么给你送钱?”时,邢高说:“我在这个位置,能够给他们帮忙。”
焦点一:承诺送钱算不算受贿?
检方共指控32笔犯罪事实,除了常规的收取现金,邢高的“礼单”中还包含多套商铺、价值200余万元的房屋、轿车、金条、金表、购物卡等。
法庭上,控辩双方对一起涉嫌受贿100万元的指控展开了辩论。经依法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邢高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官塘小区建设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2011年底,该公司顾问王某某提出送给邢高100万元,邢高表示将这100万元放在王某某处,直至案发,该款项仍在王某某处。其辩护人表示,这笔钱被告人根本没有要,不能算受贿。
焦点二:房屋未过户怎样认定?
“房屋未过户,不应该算受贿,应认定受贿未遂。”庭审现场,邢高的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邢高收受滁州市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价值200余万元的一套房屋不属实。邢高也表示,房屋的户主为张某某,其从未要求过户,也没有去住过。
对此,检方认为,收受房屋不过户,是受贿掩饰手段之一,不能因为未过户就认定不是受贿犯罪。
邢高交代,案发后,自己态度积极,主动认错,已退赃200万元。其辩护人称,被告人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其受贿款项中,有诸多是亲友间或他人在逢年过节的送礼,不能全认定为受贿。
自述:服从判决,绝不上诉
“不管法庭对我怎么判决,我都服从。”最后陈述阶段,邢高说。他还表示,从去年4月28日被双规后,他主动写信给家人,让他们坦诚自己的犯罪事实,希望法庭看在自己是一个二级残疾人并身患多种疾病的特殊情况,在量刑上能够从轻或者减轻。
检方认为,被告人邢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9.922717万元、美元2.7万元、港币2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邢高在部分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