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电 8月11日,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贵州高院认为,原判认定杨明故意杀人案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被害人被害的时间、地点及认定系杨明杀害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据贵州省高院介绍,1995年,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发生一名女性被害案件,天柱县人杨明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6年,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高院于1998年3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据悉,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出现在贵州天柱县一处下水道口。后经辨认,确定死者系该县女子王某某。曾与王某某有过亲密交往的杨明被疑为作案对象,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准逮捕。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明于1993年与受害人王某某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在王某某前往广东打工期间,被告人杨明又与该县城关镇的杨某某恋爱。
王某某获悉二杨同居后,便回到天柱县,并于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杨明。二人发生争吵,杨明见甩不掉王某某,遂起杀人恶念,并将王某某带到其家住房一楼开的卡拉OK厅。次日凌晨1时许,杨明将王某某扼死,并将尸体抛于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内隐藏。判决书称,上述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验尸报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人杨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贵州省黔东南州中院于1996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考验期满后,杨明减为无期徒刑。但他始终拒绝认罪减刑,与家人坚持申诉近20年。直到2014年10月,该案出现转机,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