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中40岁的凌女士今年2月与毛先生结婚,4月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丈夫经常酒后打骂她”,忍无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并称可复婚再办准生证。(8月10日《华西都市报》)
仅仅因为怀孕过程中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腹中胎儿便面临不“准生”困局,当地计生部门的这一做法,无疑十分荒唐、不合理。因为即便不考虑生育权问题,这一做法实际也已涉嫌干涉和侵犯妇女基本的婚姻自由。
依据《婚姻法》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也就是说,即便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目的,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也是有权主动提出离婚,并享受充分的离婚自由的。而包括“离婚自由”的婚姻自由,实乃受国家法律乃至宪法保护的基本公民自由和权利。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而除了孕妇的婚姻自由之外,从孩子角度来看,仅仅因为父母离婚,便不被“准生”,进而损害其出生后所应享受的其他相关权利福祉,事实上同样也是明显违法的。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种背景下,即便确实有“离婚不能办理准生证”的计生“规定”,这样的规定的合理合法性和法律效力,显然也是十分可疑的,因为计生规定,同样也应守法而不能违法。法律人士指出,《婚姻法》是全国人大颁发的法律,它是婚姻关系方面最权威、最专业的法律,既然《婚姻法》规定孕妇离婚合法,凌女士就应该可以办理准生证。
凌女士其实也犯不着为“准生证”太过担心,甚至委曲求全地“复婚再办准生证”。因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谓“准生证”实际上只是一个“计生服务登记证”,并不存在什么“准不准生”问题,而且,是否具有“准生证”也不能与将来孩子的落户、入学挂钩。这正如此前国家计生委还曾强调的“坚决禁止计生政策与落户、入学挂钩”、“这种做法损害群众的权益,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