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今年以来,中国高层多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为推进政策落实,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细则。但记者注意到,在一些地方,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强制性”,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这是制度善意还是矫枉过正,引发讨论。
一些地方出台硬规定,强制推行带薪休假,其初衷显然是好的。但是,好的初衷并不一定能够取得好的结果。比如,有的地方将单位及个人考核评优等,与带薪休假落实情况“捆绑”在一起,即“不休假不能评优”,并且实行“一票否决”,这种“一刀切”式做法,显然于法无据,甚至存在行政命令,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的嫌疑。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照此规定,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不休假,是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地方没有权利剥夺此类劳动者评优评先的权利,地方规定不能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相冲突。
众所周知,对地方政府来说,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于公民来讲,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过去,正是因为未能遵循这一法律原则,行政命令才会如此任性。比如,“不休假不能评优”,就违反了“权力法授”的原则,也是一种权力任性。这表明在一些地方,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靠行政命令强制推行带薪休假并不可取,还是要依照相关法律来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
非得等男童坠入后
才给窨井装上井盖?
□刘鹏
8月4日,4岁半男孩童童(化名)陪同亲属一起前往上海宝山南蕰藻路送货,亲属卸货时他在窨井附近玩耍,没想到窨井的盖板突然断裂,童童坠入窨井,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据周边住户透露,施工以来,窨井长期处于暴露状态,偶尔有薄板盖在上面,经常能直接看到井内的污水。“出事后,有工人连夜来把井盖都安装好了”。
事发窨井处在施工区域内,说明是有责任单位的。而窨井长期无盖,周围也没有隔离措施,说明相关单位严重无视安全。同时,事发时,井上盖了一个薄板,这也证明了相关责任单位,对窨井无盖存在安全隐患是有相关预见的。但遗憾的是,我们看到,相关单位用一张薄板当盖,遮掩窨井,而薄板又明显无法承力,这明显起了反作用。正如网友所言,你不加盖,我还能看到那井危险,你加了盖,隐患明显更大。
更让人无法想通的是,没出事前窨井长期无盖。而出事后,有工人连夜来把井盖都安装好了。“连夜安装好”反证了安装井盖其实并非难事,但即便是非常容易之事,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等,却又为何不做呢?难道非得等男童坠入了、死亡了、出了大事才重视,才给窨井加盖?
相关施工以及管理单位,无视窨井无盖的隐患,且疏于管理,明显也难辞其咎。不管如何分担责任,如何惩处相关责任人,给多少赔偿,都显然已无法挽回一个年幼的生命。事实上,我们又是完全可以通过事前重视、加强管理等,来避免一个生命因窨井无盖而消逝的。对此,各地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责任单位,难道不应该举一反三,加强反思与重视吗?莫总是等窨井吃了人,出了事,才想到要给其加一个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