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从9月1日起,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十二五”末以前征收标准是不低于每立方米0.1元,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为每立方米0.7元。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都应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社会应急抢险取(排)用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十二五”末以前,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1元;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2元。
自2015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淮河流域及合肥市、滁州市地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其他地区为每立方米0.08元。其中,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03元/千万时,贯流式火电为0.001元/千万时,抽水蓄能电站发电循环用水量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浅层地下水(井深<50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5元。中深层地下水(井深≥50米)为每立方米0.3元。阜阳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市区内自备水井取用中深层(井深≥50米)地下水为每立方米0.6元,浅层(井深<50米)地下水为每立方米0.2元。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为每立方米0.7元。采矿疏干排水无计量设施的按照吨产品0.2元计征水资源费,采矿疏干排水再利用的从低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