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用完不得清零
省政府将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启动报名遴选听证代表
政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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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用完不得清零
即日起至8月25日面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医疗服务 不得将药量、检查项目和医生利益挂钩

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为患者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提供方便。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亲属行使上述权利。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用药,合理安排必要的医疗检查项目,并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项目、收费清单,并出具收费凭证,不得将其用药量、检查项目与医务人员的利益挂钩,增加患者经济负担;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采购、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不得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法律责任 20类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将被重罚

草案规定,经营者有20类情形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这20类包括:

(一)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二)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不采取召回措施的;(三)对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四)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的;(五)对预付式消费合理退款要求,故意拖延或拒绝的;(六)上门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进居民生活小区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征得消费者同意的;(七)提供虚假检验、检测证明的;(八)限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的;(九)强制消费者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和购买指定的保险险种;(十)经营者超载、中途加价,无故绕行、拒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的;(十一)经营者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不具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或者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的;(十二)经营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十三)餐饮业经营者对另外收费和限制、指定的消费,未作专门的提示和说明的;(十四)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向消费者展示从外部获取的样片、样本的;(十五)从事通信、网络、有线电视服务等依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的;(十六)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事整容、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不依法经营的;(十七)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的;(十八)物业服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的;(十九)不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或者采购、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或者将用药量、检查项目与医务人员的利益挂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十)供水、供电等公用服务经营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收取暂停手续费的。

物业服务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出租公共建筑、区域

物业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禁止的行为包括:(一)擅自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二)提供物业服务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三)强迫、限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购买或者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四)擅自出售、出租、许可或者默许他人使用公共建筑、公用部位或者公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利益;(五)拒绝公示其资质、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费用开支等情况的。

教育培训 7类行为可退学退款并索取赔偿

从事非公益性或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课程设置、师资状况、费用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如违反,受教育者可以提出退学退款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受教育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培训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合法资格;(二)以虚假的受教育者所取得的成绩,证明学校教育的成功;(三)虚构与有关经营者达成培养协议,以保证毕业就业诱导受教育者;(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五)安排不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六)提供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七)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终止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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