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的蒋小兵(化名)因为冤案,被关押了21天。针对此案,今年6月23日广东省公安厅认定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未依法进行审查”,“违法行使侦查职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拘留措施”,应当对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目前,5689.56元的国家赔偿已经到位。蒋小兵的母亲邹女士希望警方能赔礼道歉,让儿子重拾信心。(8月6日《广州日报》)
笔者认为,没有道歉的赔偿不是“真赔偿”。所谓“真赔偿”,一是经济上的赔偿,二是精神上的赔偿,两者缺一不可。
但是,现实中,经济的赔偿到位容易,精神上的赔偿到位不容易。为啥?就是我们的警方还缺乏三种认识。一是真正尊重公民权益的认识,你办错了案,就应该通过道歉,表示对公民权益的尊重,不道歉就是对公民权益不尊重;二是缺乏对岗位职责的真正尊重意识,做错了事,就是对岗位职责的亵渎,道歉是对岗位职责亵渎的弥补,不道歉,就是不尊重岗位职责;三是以经济赔偿代替道歉的意识,他们不懂得,经济赔偿是经济,道歉是精神赔偿,都不能缺。
警方一负责人称:“如何恢复名誉,怎样赔礼道歉是个问题。”其实,这根本不是问题,向公民公开道歉,就是恢复公民名誉,这道歉必须由当事人道歉,不管他在哪里做官,都必须回来,因为这是你曾经的错误,必须担当责任;应该由现在的单位领导道歉,这个道歉是对以后不发生类似错误的保证。
警方道歉是对公民权益的必须赔偿,这也是维护警方形象的重要工作,警方不要认为,道歉有损自己的形象,相反,道歉能够提升自己的形象。公众都理解,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错误难免,关键是知错能够承认,能够担当,能够改正。如果连道歉的责任都不敢担当,勇气都没有,那么,以后犯类似错误是难免的。
今年6月23日,蒋小兵拿到了《广东省公安厅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警方“应当在侵权行为对赔偿请求人生活、工作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个“适当方式”很模糊,也是给警方遮羞。笔者认为,完全没必要说“适当方式”。应该强力推行“公开道歉”,人民警察向人民道歉,不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