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一审法院遂对王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韩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判处。其中行贿八万元系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行贿行为是在其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