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安徽辖区证券期货业诚信经营意识,规范执业行为,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遵从契约精神,依法合规经营。
二、坚持“三公”原则,倡导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的行业文化,诚信开展业务,保持正当竞争、理性竞争和文明竞争,自觉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公平的市场秩序。
三、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取信于投资者、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严格履行对投资者的各种服务承诺,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着重培养从业人员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诚信服务的执业操守,塑造诚信文明社会窗口形象。
五、切实做好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帮助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引导客户进行理性投资。
六、严守理财业务规范,落实“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要求。不销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公司授权的产品。向客户真实、准确、充分揭示理财产品风险,不作误导性宣传和承诺。
七、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不违规操作损害投资者利益;不以虚假广告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投资者;不贬损同行或以不正当手段谋求自身利益。
八、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客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与服务价格予以公示,定价过程要有留痕,切实消除因价格因素引发的经济纠纷。
九、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各类业务纠纷,主动接受监管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切实承担诉求处理的首要责任,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十、互相尊重,同业互助,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
十一、本公约如有违反者,将自觉接受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调查处理。必要时,由协会提交监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