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王某的老伴已去世多年,二人共生育5个子女。子女忙于工作,无暇照顾老人,便于2012年5月3日将老人送往老年公寓,三方签订了委托护理协议,5个子女按时履行该协议的交费义务。
2014年5月25日,王某被发现死在其自己家中,尸体已高度腐烂。5个子女看到父亲惨死的景象,认为如果老年公寓及时将老人离开的事宜告知,便不会出现父亲惨死的情景。然而,老年公寓认为王某的死亡不是老年公寓导致的,且委托护理书明确写明了免责条款。
协商无果,5个子女将老年公寓告上法庭,要求老年公寓赔偿5名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损失。
庭审查明,王某属于自理老人,于2014年5月15日离开老年公寓,离开时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根据委托护理协议的约定,自理老人外出,需要老年公寓同意并发放凭证,但老年公寓并未向王某发放凭证。而委托护理协议曾口头约定,如王某离开老年公寓,老年公寓需通知子女。老年公寓辩称已经打电话通知其中一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老人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明知自己年龄较大,独自一人离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无人来接的情况下理应回到老年公寓,却仍回到自己家中,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老年公寓对王某的死亡原因承担次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七旬老人王某独自离开老年公寓,却被发现惨死在其自己家中,子女因老年公寓未通知其父亲离开而导致父亲惨死,一纸诉状将老年公寓告上法庭。7月28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老年公寓赔偿5个子女损失28973.7元。
□ 李旭东 于志荣 记者 雷强